《土地法》第34條之1是共有土地整合的核心條文。共有土地的處分、變更及設定地上權、農育權、不動產役權或典權,只要共有人過半數且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同意就可以進行;同意的人應有部分合計超過三分之二時,人數不再計算。
同意的多數共有人並非可以為所欲為,法律另設三道保護:
- 事先以書面通知其他共有人,不能書面通知時應公告。
- 對其他共有人應得的對價或補償負連帶清償責任。
- 辦理移轉登記時,須提出其他共有人已受領價金或已為其提存的證明。
共有人出賣應有部分時,他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;上述規定於公同共有也準用,這正是大量未辦繼承土地得以處理的關鍵。對地主來說,即使少數共有人失聯或不配合,土地仍有合法出路,但程序必須完整,否則登記過不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