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同共有是因為繼承、合夥、祭祀公業派下等法律關係而產生的共有型態。謄本上會記載「公同共有」,並列出全體公同共有人,但不會出現各自的持分比例,因為在關係消滅前,每個人的權利及於土地全部。
對地主的實際影響:
- 不能單獨賣掉自己那一份,也不能單獨設定抵押。
- 處分公同共有物,原則上要得到全體公同共有人的同意。
- 但依《土地法》第34條之1第5項,多數決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,實務上讓大量未辦繼承的土地得以整合處理。
最典型的情形是長輩過世後長年未辦繼承登記,土地登記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,人數隨著世代交替愈來愈多。要脫離這個狀態,通常是辦理分割繼承,把公同共有轉為分別共有或單獨所有,之後處分才有彈性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