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步:先確認家族名下到底有哪些土地
被繼承人過世後,繼承人可向國稅局申請「金融遺產與財產總歸戶」清單,取得被繼承人名下的土地、建物與金融資產資料。這是最完整的起點,比翻箱倒櫃找權狀可靠得多。
若被繼承人過世已久,也可持相關證明文件向地政事務所申請所有權人歸戶查詢。
第二步:了解逾期不辦的後果
依《土地法》第73條之1,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一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,地政機關應即公告繼承人於一定期間內聲請登記;逾期仍未聲請者,得予以列冊管理。列冊管理期滿仍未聲請登記者,移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。
實務上列冊管理的期間為十五年。標售後,繼承人仍得於法定期間內申請按其應繼分領取價金,但土地本身已經不在家族手上。
另依《土地法》第73條規定,繼承登記應於一定期限內申請,逾期聲請者按應納登記費額加收罰鍰,逾期愈久倍數愈高,並訂有上限。
第三步:戶籍追溯與繼承系統表
這是整件事最花工夫的部分。需從被繼承人的除戶謄本往上、往下逐代調閱戶籍資料,確認每一位繼承人。若涉及日治時期登記,還須判讀當時的戶口調查簿,處理養子女、招贅、過房等特殊身分關係。
完成後製作繼承系統表,載明繼承人及其應繼分,作為登記的依據。
第四步:遺產稅申報
即使土地本身可能免徵遺產稅(例如公共設施保留地依《都市計畫法》第50條之1免徵),仍應依法申報並取得完稅或免稅證明,才能辦理登記。
第五步:辦理繼承登記
| 登記型態 | 說明 | 需要的同意 |
|---|---|---|
| 公同共有登記 | 依應繼分登記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 | 任一繼承人即可申請 |
| 分別共有登記 | 依協議分割結果,各自登記應有部分 | 需全體繼承人協議 |
| 由特定人取得 | 依遺產分割協議由一人或數人取得 | 需全體繼承人協議 |
值得注意的是,繼承登記可由任一繼承人以全體名義申請公同共有登記,不需要所有人到齊。這一點讓「有人失聯」不再是無解的死結。
如果繼承人在國外或找不到人
可先辦理公同共有登記保全權利,後續再處理分割或處分。
旅居海外的繼承人
需辦理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的授權書與相關文件,作業時間較長,建議提早啟動並同步準備國內文件。
確實下落不明的繼承人
仍可由其他繼承人以全體名義完成公同共有登記;後續若要分割或處分,另有法律程序可循,不會因此完全卡死。
常見問題
Q1過世很多年了,現在才辦來得及嗎?
可以。即使已被列冊管理,在移請標售之前仍可申請繼承登記;已遭標售者,繼承人也可在法定期間內申請按應繼分領取價金。愈早處理,繼承人愈少、程序愈單純。
Q2繼承人有十幾位,一定要全部同意才能辦嗎?
辦理公同共有的繼承登記時,可由任一繼承人以全體繼承人名義申請,不需全體同意。但若要分割遺產或處分土地,就需要協議或依《土地法》第34條之1的規定辦理。
Q3需要準備哪些文件?
基本上包括被繼承人的除戶謄本、全體繼承人的戶籍謄本與印鑑證明、遺產稅完稅或免稅證明,以及土地登記謄本與權狀。資料不全的部分可由我們協助調閱。
Q4土地價值不高,值得花錢去辦嗎?
建議至少先辦妥登記。未辦繼承的土地無法買賣、貸款或分割,地價稅仍會累積,且下一代處理的難度只會更高。多數案件的登記成本遠低於日後補救的代價。
Q5吉田可以只協助辦繼承,不賣土地嗎?
可以。地籍清理與繼承登記是獨立的服務項目,辦妥之後土地要保留、自用或出售,完全由家族自行決定,我們不會將登記服務與出售綁在一起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