這份證明在整個交易中的位置
依《土地稅法》第39條之2,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,移轉與自然人時,得申請土地增值稅:名詞解釋">不課徵土地增值稅。而要證明「作農業使用」,就需要主管機關核發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。
流程上的順序是:確認現況農用、申請證明、檢附證明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不課徵、核准後辦理移轉登記。若證明拿不到,整個稅務規劃就要重新計算。
申請的基本程序
證明書有其有效期限,若簽約與過戶之間隔了較長時間,可能需要重新申請,安排時程時應把這一點考慮進去。
常見無法核發的原因
- 土地上有非農業使用的建物、鐵皮屋或圍牆。
- 地面鋪設水泥、柏油或作為停車、資材堆置使用。
- 堆置廢棄物、土方或營建材料。
- 長期休耕荒廢,現況難以認定為農業使用。
- 部分面積作非農業使用,導致全筆或部分無法核發。
部分面積違規最容易產生爭議
一整筆地只有一小角作非農業使用,究竟影響全筆或僅該部分,實務上須依個案與主管機關的認定辦理。這也是建議提前現勘、提前整理的原因。
買賣雙方的責任怎麼分
| 事項 | 建議由誰負責 | 契約應載明 |
|---|---|---|
| 恢復農業使用現況 | 賣方 | 完成期限與標準 |
| 申請農用證明 | 賣方或協同辦理 | 申請時點與費用負擔 |
| 無法核發時的處理 | 雙方約定 | 解約、調價或延期 |
| 稅負負擔 | 依約定 | 若改為課徵時由誰負擔 |
第三項最重要。若沒有事先約定,證明拿不到時往往演變成爭議,甚至影響交割。
給地主的實務建議
若您有出售農地的規劃,建議提前半年開始整理現況:清除堆置物、恢復耕作、拆除非農業使用的設施。這些工作需要時間,臨時處理往往來不及,也會在議價時處於不利的位置。
此外,農地若同時有未辦繼承或共有持分的問題,應一併規劃處理順序——因為即使農用證明拿到了,權利不完整仍然無法完成移轉。
不課徵與免徵,差在哪裡
這兩個詞常被混用,但意義完全不同:
- 免徵:本次移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,且不影響下一次移轉的計算基礎。公共設施保留地在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,依《土地稅法》第39條屬於免徵。
- 不課徵:本次暫時不課,原地價與漲價數額會遞延到下一次移轉時一併計算。農業用地依《土地稅法》第39條之2申請者,屬於不課徵。
對買方而言,這個差別很重要:承接一筆申請不課徵的農地,未來再移轉時要面對的稅基,是從更早的原地價起算。這一點應在議價時就說清楚,而不是等到下一手才發現。
一個時程上的建議
農用證明的申請需要會勘,而現況整理需要時間。合理的順序是:先整理現況、再談價格、條件確定後申請證明、取得後儘速完成過戶。把順序顛倒過來,往往就是延宕的開始。
常見問題
Q1農用證明的有效期限是多久?
證明書訂有有效期限,逾期須重新申請並重新會勘。實務上建議在買賣條件大致確定之後再提出申請,避免因議價或產權處理的時程拉長而失效,白白多跑一次程序。
Q2休耕的農地可以拿到農用證明嗎?
是否認定為作農業使用,由主管機關依現場情形判斷。單純休耕與長期荒廢的認定不同,建議先恢復耕作或申請相關計畫,再提出證明申請。
Q3不課徵和免徵有什麼不同?
不課徵是暫時不課,該筆土地的原地價與漲價數額會遞延到下一次移轉時計算;免徵則是本次移轉不再課徵。兩者對後手的稅負影響不同,交易時應說明清楚。
Q4買方是法人,還能申請不課徵嗎?
《土地稅法》第39條之2規定的是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。買方為法人時的稅負處理不同,應在議價階段就把稅負結構釐清並反映在契約中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