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土地增值稅
依《土地稅法》第39條,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,在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,免徵土地增值稅。同條並規定被徵收之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。
這是公設地交易中最重要的一項優惠。對地主而言,出售公設地時通常不必負擔土地增值稅,這與一般土地的交易結構明顯不同。
二、遺產稅與贈與稅
依《都市計畫法》第50條之1,公共設施保留地因繼承,或因配偶、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,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。
要留意的兩個細節
第一,免徵的對象限於「繼承」與「配偶、直系血親間的贈與」。兄弟姊妹屬旁系血親,其間的贈與並不在免徵範圍內。
第二,免徵不等於免申報。仍應依法辦理申報程序,未申報可能導致無法適用,也會影響後續的登記作業。
三、地價稅
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,依《土地稅法》相關規定有地價稅的減免。另依《土地稅減免規則》相關規定,無償供公眾通行的道路土地,經查明屬實者於使用期間可申請免徵地價稅,但屬建築基地法定空地部分不在減免範圍。
這一項需要主動申請,並非自動適用。許多既成道路的地主繳了幾十年地價稅,只是因為從來沒有人告訴他們可以申請。
四、所得稅
依《都市計畫法》第50條之1,公共設施保留地依該法規定徵收取得的加成補償,免徵所得稅。
一張對照表
| 稅目 | 適用情形 | 主要依據 |
|---|---|---|
| 土地增值稅 | 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 | 土地稅法第39條 |
| 遺產稅、贈與稅 | 因繼承或配偶、直系血親間贈與而移轉 | 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 |
| 地價稅 | 保留期間減免;無償供公眾通行者可申請免徵 | 土地稅法、土地稅減免規則 |
| 所得稅 | 徵收取得之加成補償 | 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 |
三個實務提醒
第一,免徵不等於不用申報。多數優惠都需要依規定申報並經核定,未申報可能導致無法適用。
第二,土地必須確實是公共設施保留地。已解編、已徵收或計畫變更者,適用的規定就不同,須以最新的使用分區證明為準。
第三,實際認定權在稽徵機關。本文整理的是法令依據,個案是否適用仍應向稅捐稽徵機關或委由會計師確認。
這些規定對決策的意義
對於長期持有公設地的家族而言,這幾項規定的共同效果是:把權利釐清、把繼承辦好,本身的稅務成本並不高。真正昂貴的是拖延——繼承人愈多、追溯愈難、每年的地價稅照樣要繳。
常見問題
Q1公設地賣掉真的不用繳土地增值稅嗎?
依《土地稅法》第39條,公共設施保留地在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。實務上仍須依規定申報並經稽徵機關核定,建議由地政士協助辦理相關程序。
Q2兄弟姊妹之間贈與公設地,也免贈與稅嗎?
《都市計畫法》第50條之1的免徵對象限於因繼承,或因配偶、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。兄弟姊妹屬旁系血親,不在該條免徵範圍,應依一般規定辦理。
Q3地價稅的減免要怎麼申請?
向土地所在地的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,並檢附能證明使用情形的資料,例如現況照片、空照圖等。經查明屬實者,於使用期間依規定減免,並非自動適用。
Q4土地已經解編為建地了,還有這些優惠嗎?
沒有。這些優惠是針對公共設施保留地的身分而設,一旦解編或變更為其他使用分區,即應依一般規定課稅。建議以最新的使用分區證明確認目前的計畫身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