先分清楚兩件事
很多人把「免徵」與「抵繳」混為一談,其實是兩個不同的機制:
- 免徵:依《都市計畫法》第50條之1,公共設施保留地因繼承,或因配偶、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,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。這是針對公設地本身。
- 抵繳:以財產實物代替現金繳納應納的遺產稅或贈與稅。這是針對整體稅額的繳納方式。
也就是說,公設地本身免徵,是「這筆財產不計入課稅」;抵繳則是「用這筆財產去付稅」。兩者可能同時出現在同一件遺產案中,但適用的規定不同。
實物抵繳的基本要件
依《遺產及贈與稅法》,遺產稅或贈與稅的應納稅額達一定金額以上,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,得於納稅期限內向稽徵機關申請,以在中華民國境內的課徵標的物,或納稅義務人所有易於變價及保管的實物一次抵繳。
拆開來看,有三個門檻:
一、應納稅額達一定金額
未達門檻者不適用實物抵繳,應依一般方式繳納或申請分期。
二、確有不能一次繳納現金的困難
這是實質要件,須由納稅義務人說明並經稽徵機關認定。
三、在納稅期限內提出申請
逾期即無法適用,這是時間上最緊的一道關卡。三者缺一不可。
最關鍵的差異:是不是「課徵標的物」
| 情況 | 說明 | 抵繳額度 |
|---|---|---|
| 課徵標的物 | 公設地本來就是這筆遺產的一部分 | 依規定辦理,額度較寬 |
| 非課徵標的物 | 納稅義務人另行購入的公設地 | 依規定計算,設有限制 |
這一點是實務上最常被誤解的地方。市場上偶有以「買公設地抵稅」為訴求的推銷說法,但依現行規定,非課徵標的物的抵繳額度受到限制,實際可抵金額須依個案計算。
因此,任何抵繳的規劃,都應該先與國稅局或專業會計師確認額度,再決定是否進行,而不是反過來。
申請的實際流程
- 完成遺產稅申報,取得核定稅額。
- 確認是否符合「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」的要件。
- 於納稅期限內提出實物抵繳申請,檢附財產清冊與相關文件。
- 由稽徵機關審核抵繳標的與額度。
- 核准後辦理移轉登記予國有。
三個實務提醒
第一,時間很緊。從核定到納稅期限的時間有限,抵繳申請與文件準備必須同步進行。
第二,公設地本身須權利完整。有共有人未辦繼承、有限制登記者,通常無法順利辦理。
第三,抵繳與出售是兩種選項。若不符合抵繳要件,公設地仍可循容積移轉市場處分,兩者的稅務效果與時程不同,值得一併比較。
吉田協助查調公設地的計畫身分與權利狀態,並與會計師、地政士配合,提供決策所需的完整資料。
常見問題
Q1所有的公共設施保留地都能抵繳遺產稅嗎?
不是。須符合《遺產及贈與稅法》的實物抵繳要件,且是否為課徵標的物會影響可抵繳的額度。實際能否抵繳與抵多少,應先向國稅局確認個案認定結果。
Q2特地去買公設地來抵稅,划算嗎?
依現行規定,非課徵標的物的抵繳額度設有限制,並非買多少就能抵多少。任何以此為訴求的推銷說法,都建議先請會計師依個案試算,再決定是否進行。
Q3公設地因繼承移轉要繳遺產稅嗎?
依《都市計畫法》第50條之1,公共設施保留地因繼承或因配偶、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,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,但仍須依法申報,實際認定以稽徵機關為準。
Q4抵繳不成功的話,還有什麼選擇?
可考慮申請分期繳納,或將公設地循容積移轉市場處分後以現金繳納。兩種方式的時程與稅務效果不同,建議在納稅期限之前就把備案準備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