既成道路指的是一塊私有土地,長年供不特定的公眾通行、已經形成道路的事實,法律上稱為公用地役關係。司法院釋字第400號指出這種情形對地主構成特別犧牲,國家應該辦理徵收補償,但實務上受限於預算,很多至今未徵收。
對地主的實際影響:
- 不能設路障、不能封閉,也幾乎不可能申請建照。
- 無償供公眾通行的道路土地,依《土地稅減免規則》可申請免徵地價稅,建議主動向稅捐機關申請。
- 是否成立既成道路要看通行歷史與公眾使用事實,不是自己說了算,常需行政或司法認定。
要特別分清楚:既成道路是「事實狀態」,計畫道路是「都市計畫圖上的線」。兩者可能重疊,也可能完全無關,處理路徑不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