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土地稅法》第39條之2規定,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,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。這是農地交易最重要的稅務優惠。
要件與注意事項:
- 承受人必須是自然人。移轉時應檢附主管機關核發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。
- 「不課徵」不等於「免徵」。不課徵是把這一段增值遞延到下一次移轉時一起計算,原地價維持不變;免徵則是這一次不課、且原地價通常會重新認定。長期持有的農地,遞延累積的稅負可能相當可觀。
- 不課徵後若土地未繼續作農業使用,且未在期限內恢復,可能被追繳原本應課的稅款。
常見誤解是把不課徵當成永久免稅,因而低估了未來的持有成本與出售淨額。買賣農地前,應先確認前次移轉是否曾申請不課徵,並把遞延的稅負納入價格評估。